(2015)昌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陆洪波与崔俊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73号原告陆洪波,市民。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俊建,农民。原告陆洪波诉被告崔俊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陆洪波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崔俊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洪波撤回对被告崔俊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