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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永盛纸制品加工厂与武汉市菲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97-1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永盛纸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粮食购销公司门面。经营者:邱维阳。委托代理人:刘松、高威,系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菲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燎原村工业园11号。法定代表人:刘元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永盛纸制品加工厂诉被告武汉市菲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永盛纸制品加工厂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武汉市菲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永盛纸制品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武汉市菲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冻结武汉市东西湖永盛纸制品加工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湘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