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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法执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国江与被执行人吕振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江,吕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法执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吕国江被执行人:吕振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国江与被执行人吕振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甘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 丛 波审判员 :齐庆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 艳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