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孙成进与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成进,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终字第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成进。委托代理人:马维枢。委托代理人:周黎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5号。法定代表人:李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步频,该分局法制大队民警。上诉人孙成进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行初字第2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孙成进诉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前革镇堡村委会、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09)甘审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驳回孙成进的诉讼请求。孙成进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大行终字第7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成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要求追加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为被告,本院作出了(2013)大审行监字第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后孙成进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2009)甘审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2011)大行终字第79号行政判决,追加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被告。2014年9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行监字第00364号行政裁定,指令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本院再审立案,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大审行终再字第2号行政裁定,认为应追加其他共同到现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本院(2011)大行终字第79号行政判决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9)甘审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另,2014年7月1日孙成进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赔偿。2014年10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孙成进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鉴于本案与一审法院(2009)甘审行初字第12号行政案件系同一事实,实为同一案件。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行初字第22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婉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