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5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勾来与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来,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恩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953号原告勾来,男,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华军,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斌,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淦江,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四川恩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勾来诉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恩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勾来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勾来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来撤回对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勾来负担。(此款原告勾来已预交)审 判 长 严 鹏人民陪审员 胡晓篱人民陪审员 韦升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区慧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