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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学雷与吴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雷,吴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张学雷。被告吴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雷诉被告吴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雷撤回对被告吴雪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雷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