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星星肠衣有限公司与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星星肠衣有限公司,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上海星星肠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688号。法定代表人杨银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亮,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海阳北路799号时代大厦。负责人马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星肠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星星肠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星星肠衣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星肠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40元,减半收取16720元,由原告上海星星肠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