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鹰与杨险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鹰,杨险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李鹰,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岳西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职工,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险峰,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鹰与被告杨险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鹰承担。审 判 长 储润霞人民陪审员 琚春才人民陪审员 张厚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