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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鹰与杨险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鹰,杨险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李鹰,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岳西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职工,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险峰,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鹰与被告杨险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鹰承担。审 判 长  储润霞人民陪审员  琚春才人民陪审员  张厚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