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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继海与王怀柱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海,王怀柱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李继海。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王怀柱(王文儒)。李继海与王怀柱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11月15日原告急需宅基建房同村委会协商,村委会规划了宅基一片,并交纳了耕地占用税。2009年在该土地上建成了房屋,被告在2011年建房时将我的通道堵截,严重影响了我的通行。我因此请求十里铺乡人民政府处理,十里铺乡人民政府2011年9月26日对双方争议的问题作出广十政处(2011)第8号处理决定书。被告王怀柱不服该处理决定书向广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平县政府作出的广政处(2011)第9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十里铺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我虽未持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但交纳了耕地占用税,村委会的意见、十里铺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广平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确认了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被告将我正常通行的道路堵截,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纠纷已由广平县十里铺乡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的广十政处(2011)第8号处理决定书作出了以下处理意见:1、被申请人王怀柱在本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把堵的东西过道掀开。2、申请人李继海盖门楼超出的部分在本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除。被告王怀柱不服该处理决定书依法于2011年11月11日向广平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广平县人民政府受理后经审查维持了广平县十里铺乡政府作出的《关于李继海与王怀柱过道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广十政处(2011)第8号),十里铺乡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为生效的处理决定,该决定已对过道的通行作出了处理,原告又以相邻通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不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继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东兴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郭妹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