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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一×、李××与王二×、王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times,李×&times,王二&times,王三&times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45号原告王一×。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二×。被告王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李××诉被告王二×、王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一×、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贵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