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忻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江**,女,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忻府区人。委托代理人侯玉萍,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1962年6月7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义审判员 左  丽  军审判员 何  蔚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翟丽(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