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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华润新龙医药有限公司与华润新龙(黄冈)医药有限公司、团风县淋山河中心卫生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润新龙医药有限公司,华润新龙(黄冈)医药有限公司,团风县淋山河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58-1号原告:华润新龙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韧,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华润新龙(黄冈)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宝塔大道162号。法定代表人:饶素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团风县淋山河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淋山河镇。本院于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华润新龙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团风县淋山河中心卫生院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代理审判员  黄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湘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