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某某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蒲城县xx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蒲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镇xx村*组。被执行人蒲城县xx小学,法定代表人胡xx,住所地蒲城县xx路x段。申请执行人李xx申请执行蒲城县xx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蒲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蒲劳仲案字(2010)48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77661.94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且已将约定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蒲劳仲案字(2010)48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正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