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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敦化市黄泥河镇双泉村村民委员会与李传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黄泥河镇双泉村村民委员会,李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黄泥河镇双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学江,村主任。被执行人李传金,男,汉族,黄泥河林业局工人,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黄泥河镇双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传金(2013)敦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黄泥河镇双泉村村民委员会撤销对被执行人李传金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敦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