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国有林场与危裕声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国有林场,危裕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574-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邵武市和平镇国有林场。法定代表人许友承,职务场长。被执行人危裕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国有林场与被执行人危裕声失火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邵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危裕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并查封了其名下的林权,另向银行、车辆、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危裕声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