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水英与刘中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英,刘中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张水英。被告刘中柱。原告张水英与被告刘中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水英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丽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芷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