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翠兰与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兰,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762号原告赵翠兰,女,生于1964年5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被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法定代表人黄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兰与被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翠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赵翠兰负担。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海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