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和中卫、尹棉、冯沁阳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和中卫,男,1973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尹棉,女,1971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冯沁阳,男,1977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桂勤,女,1978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尹保军,男,1972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艳清,女,1974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和中卫、尹棉、冯沁阳、张桂勤、尹保军、张艳清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和中卫、尹棉、冯沁阳、张桂勤、尹保军、张艳清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