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法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曾山与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山,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山东精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曾山,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精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维波,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中,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曾山与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山东精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建中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7日作出的(2014)济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曾山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山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济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 泉执行员 陈金照执行员 武冀东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