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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执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嵘与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嵘,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中执字第0094号申请执行人林嵘。被执行人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长江东路春江花苑二期。法定代表人薛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嵘与被执行人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2)通中商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林嵘借款本金212.90万元;二、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嵘借款利息(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67754元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绿佳公司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轮候查封绿佳公司位于如皋港区纬五路南侧海港新城住宅小区的房产(已进行预购商品房预售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除外);轮候查封绿佳公司名下皋国用(2011)第82401158号土地;档案查封绿佳公司名下苏F×××××号汽车,未实际扣押到该车;将绿佳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通中商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金建飞审 判 员  姜 凯代理审判员  孙国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