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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小虎申请执行杨平、成都永虹电器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虎,杨平,成都永虹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虎。被执行人杨平。被执行人成都永虹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日受理杨小虎申请执行杨平、成都永虹电器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平、成都永虹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永虹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跳伞塔支行账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173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