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尚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孙晓东梁国印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东,尚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孙晓东,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梁国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东与被执行人尚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尚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