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28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汪运世,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男,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后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等。审理中,根据李某所提供的被告方的地址,两次向被告送达应诉等文书时均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原告李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700元,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