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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435号,原告董春霞诉被告莫顺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霞,莫顺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35号原告董春霞,女。委托代理人邓豪杰,男,XX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东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顺江,男。原告董春霞诉被告莫顺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朝秀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春霞诉被告莫顺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已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董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春霞负担。审判员  刘朝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丽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