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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万岩诉被告苗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苗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万某,女,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单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系万某干爸。被告苗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万某诉被告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运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某经合法传唤后并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与被告于2007年11月9日生育一男孩苗琦,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8月4日生育一女孩苗某甲,现随其生活。由于双方之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导致同居生活后经常生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要求非婚生子苗琪由被告抚养,非婚生女苗某甲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苗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7年11月9日生育一男孩苗琦,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8月4日生育一女孩苗某甲,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之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导致同居生活后经常生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上诉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苗琪的户籍及出生证明等证据在卷,且经当庭调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育子女苗琪和苗某甲,本应共同抚育其两子女健康成长,而本案原被告同居后经常生气,无法共同抚养。非婚生子苗琪现一直随被告生活,非婚生女苗某甲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的生活稳定和健康成长,非婚生子苗琪仍应由被告抚养,非婚生女苗某甲仍由原告万某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的非婚生子苗琪由被告苗某抚养,非婚生女苗某甲由原告万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万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