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丽芳诉刘桂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芳,刘桂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905号原告刘丽芳被告刘桂荣委托代理人辛建影,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刘丽芳与被告刘桂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芳,被告刘桂荣的委托代理人辛建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丽芳诉称,原、被告均系前郭县鑫宇祥和苑小区业主,居住在同一单元,被告在原告楼上,被告在装修期间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私自将主管道改装,造成往原告家漏水,致使原告家棚顶、门框及踢脚线等多处被水侵泡,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后经物业多次调解无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其室内主下水管道进行维修,不漏为止,并要求被告给原告房屋刮白一次。被告刘桂荣辩称,被告居住的鑫宇祥和苑xx号楼x单元中门厨房下水管道改动与原告屋内漏水没有因果关系。管道的漏水点不在被告家,被告已将自家下水管道封闭,不再使用,被告不承担维修责任。也不同意给原告刮白。现在原告没有使用厨房的下水管道,应找其他使用该管道的业主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了鑫宇祥和苑xx号楼x单元xxx室(被告家)在装修期间,违反规定,私自将主管道改装,造成往楼下漏水,物业多次调解,被告不同意维修。同时原告还提供了由于漏水原告房屋被水侵泡的8枚照片。被告的质证意见,物业证明不完全是事实,没有查明漏水原因,不能证明与被告家有因果关系,照片说明原告楼房墙面脱皮,但不能证明是被告家漏水造成的。被告也提供了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装修期间厨房下水管道改动,在被告家未发现漏水点。原告质证称,该证明不符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所举的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虽证明被告家未发现漏水点,但该证明不能排除楼房墙体内部管道漏水的可能,该证明不能采信;原告所举的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被告私自将主管道改装,造成往楼下漏水,并且原告房屋被水侵泡的事实存在,该证明应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进行维修、并给原告房屋刮白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室内主下水管道进行维修、并给原告刘丽芳房屋刮白一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