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陆瑞全诉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韦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柳城行初字第8号原告陆某甲,男,1970年X月X日出生,住柳城县。被告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荣军,镇长。委托代理人韦柳安,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梁根,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干部。第三人韦某甲,男,48岁,住柳城县。原告陆某甲不服被告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大埔政发(2014)4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陆某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蓝建敏审 判 员 覃卫泽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正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