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权锁民与被陈卫东、谢小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26号申请人权锁民,男,汉族,农民,1967年10月23日生,住富平县城关镇杜村*组。被执行人陈卫东,男,汉族,工人,1971年9月10日生,住富平县城关镇杜村*组。被执行人谢小明,男、汉族,农民,1971年9月3日生,住富平县城关镇谢村毛家组。申请人权锁民与被执行人陈卫东、谢小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卫东和谢小明分别给付申请人50000元,合计1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申请人放弃执行期间的利息,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助理审判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