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刘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