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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刘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