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辖终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卓岚、徐爱梅与无锡市北斗星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北斗星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卓岚,徐爱梅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0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北斗星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镇南部工业园21号。法定代表人:张虎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岚,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爱梅,女,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上诉人无锡市北斗星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卓岚、徐爱梅股东知情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硕商初字第0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卓岚、徐爱梅系北斗星公司股东,现诉至该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公司成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卓岚、徐爱梅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提起诉讼,应由北斗星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斗星公司住所地在新区鸿山街道,属该院管辖。北斗星公司上述辩称事由不能证明本案具有专利权属、侵权纠纷性质,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北斗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北斗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重大争议案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诉讼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股东知情权提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斗星公司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北斗星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