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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黄光明与唐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明,唐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黄光明,男。委托代理人周毅臣,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回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明与被告唐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光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明撤回对被告唐回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黄光明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