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郭兴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67号原告郭兴华。委托代理人薄文向,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艳,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0号。负责人周彦斌,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窑头路西口中润世纪广场13777号。负责人武博,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原告郭兴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郭兴华负担。审 判 长  孙 晓审 判 员  葛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旭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杨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