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电白县马踏镇黄羌村九色岭经济合作社与电白县马踏镇黄羌村牛刚路经济合作社、易天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69号原告电白县马踏镇黄羌村九色岭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立基,村长。委托代理人陆增荣,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东。被告电白县马踏镇黄羌村牛刚路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钟永芳,村长。委托代理人廖泽城、许晓莹,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景荣。被告易天来,成年。被告董文新,约60岁。被告董建强,约56岁,现在电白区马踏镇秀田村委会医疗站。被告董文和,约65岁。被告董仕民,约55岁。被告董文强,约50岁。被告董文增,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马踏镇黄羌村九色岭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电白县马踏镇黄羌村牛刚路经济合作社、易天来、董文新、董建强、董文和、董仕民、董文强、董文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白县马踏镇黄羌村九色岭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4月14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马踏镇黄羌村九色岭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电白县马踏镇黄羌村九色岭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苏文伟人民陪审员  韩 笑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