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林与武汉金红时代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武汉金红时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22-1号原告徐林。被告武汉金红时代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亭花园53栋1单元6层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与被告武汉金红时代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竹青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徐林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辉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西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