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傅森寿、罗时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傅森寿,罗时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885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福生,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傅森寿,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时镇,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傅森寿、罗时镇(2014)汀民初字第227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8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