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喻琳琳与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62-1号申请执行人喻琳琳,女。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易铁夫。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负责人吴月桂,组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50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20800元,延迟支付利息487.7元(以本金20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4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25元,执行费215元,以上共计21827.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的银行存款2182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心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