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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石利铭、于景云等与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韩利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利铭,于景云,李永洁,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韩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72号申请人石利铭。申请执行人于景云,安装。申请执行人李永洁。被执行人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工业园区。被执行人韩利荣。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为:10××54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