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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诉上海联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联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海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浙江海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峥审 判 员  赵喜麟代理审判员  刘丽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