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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叶挺钏、蒋青友与蒋青友、戴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挺钏,蒋青友,戴兰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623号原告叶挺钏。委托代理人:方顺坤(特别授权)。被告蒋青友。被告戴兰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挺钏与被告蒋青友、戴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挺钏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叶挺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挺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挺钏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陈成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