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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翠花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乐县分公司、南乐县电业管理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乐县分公司,南乐县电业管理局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张翠花,女,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乐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代表人张胜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进孝,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乐县电业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法定代表人姚忠普,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丙坤,系该局城关供电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郭占稳,系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花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乐县分公司、南乐县电业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张翠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益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家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