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泸执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泸县计生局与税正强、庞琼计划生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104号,组织机构代码00835821-8。被执行人税正强,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泸县太伏镇。被执行人庞琼,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泸县太伏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非执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税正强、庞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8号8号楼29层2902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00004549**)系二被执行人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二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8号8号楼29层2902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00004549**)。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温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