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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罗增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1-1号移送单位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罗增平,男,哈尼族,1980年4月17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2007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18日释放,2015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本院(2015)宁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增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罗增平在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存款4050元,依法划拨到本院执行帐户。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的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红执行员 史 春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