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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XX电视台诉被告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电视台,XX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川民初字01748号原告XX电视台。法定代表人王海山,台长。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XX公司,机构代码:56982773-3。法定代表人梁明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祥,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XX电视台诉被告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赵明,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电视台诉称,2013年6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广告宣传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支付广告费用,经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用5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X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只是合作意向。双方均没有履行该协议,原告一直没有要求我公司提供素材为我公司制作广告,也没有对被告进行任何宣传。如今该协议已签订两年,被告公司名存实亡,没有进行任何业务,也没有继续履行该协议的必要。原告XX电视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协议书1份(复印件)、做广告的视频(随机拷贝了三期)、播出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协议书双方达成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原告已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证据二、中共周口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一份,证明签订协议的是周口电视台,后来周口电视台变更为XX电视台。证据三、节目播出视频光碟11张,证明我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在XX电视台“诚信堂”栏目播出57期,合同期限一年,原告实际播出一年半时间,已经履行完毕。证据四、XX电视台播出证明一份,诚信堂栏目一直在XX电视台正常播出。被告XX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1、对协议书无异议。对播出单的真实性有异议,未加盖周口电视台的印章,该播出单只是证明了2014年4月1日播出的节目,并不能证明同时间段的其他日期播出的是相同的节目。视频只有三期,只能说明原告部分履行了协议,并不能说明原告完全履行了协议。2、对市委文件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文件不能证明XX电视台的前身是周口电视台,原告不能证明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3、原告虽然提供了有关的视频资料,但不能证明当日进行了播放,进行了合同义务,也可能是后期制作,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履行完毕了合同义务。4、该证明是原告自证不具有真实性,原告应当提供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合作项目,双方联合制作《诚信堂》电视栏目。合作时间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诚信堂》节目时长15分钟,原告在周口电视台三套黄金时段播出(19:30-19:45),节目播出前两秒,出字幕:周口市平原发展有限公司.诚心堂。主持人口播:“本栏目由XX公司特约播出”。乙方支付《诚信堂》全年广告费50万元整,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XX公司在XX电视台“诚信堂”栏目播出57期。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用500000元,被告XX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酿成纠纷,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广告费5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电视台广告费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合同签订后第6日,即2013年7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常青审判员  律云华审判员  吴中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