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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魏某某,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被告彭某甲,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务工,住古田县大桥镇前坪村*号。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胡丽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底相识,于××××年×月××日在古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彭某乙。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常为生活琐事打骂原告。××××年××月起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彭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彭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彭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彭某乙。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即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彭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并于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为牢固。由于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妥善解决婚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婚生子彭某乙的抚养问题亦不予审查。被告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丽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丽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