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仲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鲁平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平,马郡范,刘森,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仲保字第3号申请人鲁平,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郡范。被申请人刘森,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郡范。郑州仲裁委员会因受理申请人鲁平与被申请人马郡范、刘森、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向本院提交鲁平申请财产保全函,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郡范、刘森、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张瑞颖自愿以其两套房产进行担保。河南省新民生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已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书。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郡范、刘森、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宁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晓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