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执民字第4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胡金华,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4092-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嘉和名苑新城大道507号、509号。法定代表人:冯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法定代表人:胡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甬路405号305室。法定代表人:蔡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金华,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区工十一路。法定代表人:黄益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慈商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胡金华、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的抵押设备,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承买而流拍。现申请人愿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972360元抵偿部分债务。据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的自动合套机等设备(详见评估报告)作价972360元交申请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晓东审判员  莫建江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