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柳京河、柳淑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柳京河,柳淑英,卞清平,赵洪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4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负责人杨春玲,行长。被告柳京河,农村居民。被告柳淑英,农村居民。被告卞清平,农村居民。被告赵洪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被告柳京河、柳淑英、卞清平、赵洪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觉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撤回对被告柳京河、柳淑英、卞清平、赵洪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同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