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某原告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320号原告殷某某,女,1978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殷树某(原告父亲),男,1951年3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告母亲),女,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紫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