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杨光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杨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生于1996年10月。被执行人杨光雄,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杨光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镇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杨光雄一次性赔偿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对民事赔偿部分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的家属代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人家属于2015年5月4日领取了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镇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