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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执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XX丕与方雷、解金龙、黄秋莺复议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丕,解金龙,黄秋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莆执复字第6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XX丕,男,194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案外人(异议人)方雷,男,1978年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某通信店经营者,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解金龙,男,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秋莺,女,196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申请复议人XX丕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方雷在案涉房屋抵押、查封之前,已经租赁该房屋并经营至今。而申请执行人XX丕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异议人方雷与被执行人解金龙的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的,故异议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据此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责令中国移动通信依诚指定专营店业主(即异议人方雷)迁出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莆市房权证城厢区字第38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莆国用(1992)字第C006675号]的(2013)城执行字第225号公告、通知书。申请复议人XX丕申请复议称,被执行人借款和房产抵押在房屋租赁合同前,方雷提供的房产复印件与房屋所有权人解金龙提供的原件不符,须签订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保证书后才能出租房屋,方雷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是后期伪造,属无效证据,支持方雷的异议请求,属采信证据错误。请求撤销城厢区法院(2015)城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案外人方雷不服执行法院要求其迁出房屋的执行公告、通知,以对本案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属适用法律错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二、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本异议案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金标代理审判员  郭明云代理审判员  陈剑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志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